外教無資質 南京一培訓機構被判雙倍賠償學員
外教無資質,培訓機構被判雙倍賠償
南京成立專門行業協會管理培訓機構亂象
(記者 張源源)“外教來自美國、英國等國家。”這是一些英語培訓機構經常使用的宣傳語。可是,如果培訓機構為營利故意不實宣傳,那么就要承擔“言過其實”責任。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公布了一起案件,南京一家語言培訓中心被玄武法院判令構成虛假宣傳,需要雙倍賠償學員損失。
虛假宣傳,一語言培訓機構被判賠8萬元
該案中,原告馬某等人在新街口一家培訓中心參加英語培訓課程,并支付了4萬元費用。當時,培訓機構宣傳稱“英語外教來自美國、加拿大等英語母語國家,是擁有國家規定相應資質的資深外教”。但在聽課途中,馬某發現不少老師并非來自英語母語國家,有一名來自匈牙利,還有人是留學生,并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外教資質。
認為被“忽悠”,馬某將培訓機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4萬元培訓費并額外賠償4萬元。玄武法院最終認定,培訓中心存在虛假宣傳,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具有欺詐行為,判令培訓中心雙倍返還原告損失8萬元。不久前,該案成為江蘇省公報案例。公報稱,教師資質是影響教育培訓合同締約的重要因素,教育培訓機構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執教的教師具備其所宣傳的教師資質條件的,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欺詐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培訓機構被認定“虛假宣傳”并不多見
記者就此案情況向多個基層法院了解后發現,培訓機構被認定“虛假宣傳”,并被判雙倍賠償的案例并不多見。
馬某一案中,為證明培訓中心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份公證書,對培訓機構宣傳頁面、自己與外教間就學習進行交流的郵件進行公證,另提供聽課證、外教護照復印件等證據,并向法院申請調取外教的實際國籍。
不過,一名長期從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理的法官介紹,在現實中,不少消費者證據意識和舉證能力有限,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就虛假宣傳作出認定。另外,也有的消費者選擇直接向行政部門投訴,或在法院主持下與培訓機構達成和解等方式維權。
南京成立專門行業協會管理培訓機構亂象
經法院查實,上述案件中的語言培訓機構為從事外國語培訓業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記者采訪了解到,由于審批權分散、社會培訓機構門類交叉、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培訓”管理部門歸屬的明確,不少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后存在“多頭管理”,造成行業存在一定亂象。
為此,今年10月,我市專門成立南京市社會培訓行業協會。該協會在民政局登記后,接受市教育局、人社局、工商局、物價局等部門的業務指導。該協會一名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協會會員涵蓋所有在寧的事業、企業及非企業性質收費培訓機構,通過規范會員單位培訓服務等方式,協調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矛盾糾紛,協會無法調解的,則會指導消費者直接轉交相關部門處理,以幫助消費者維權,促使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