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3年民辦幼兒園花10萬?我們將何去何從?
有的民辦幼兒園上3年,七七八八加起來得10萬;孩子的錢不讓亂收,讓家長交家長培訓費……學前教育的亂象,讓家長“吐槽”不斷,也成為人大代表關心的問題。
有的民辦幼兒園上3年,七七八八加起來得10萬;孩子的錢不讓亂收,讓家長交家長培訓費……學前教育的亂象,讓家長“吐槽”不斷,也成為人大代表關心的問題。6月2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接待代表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許仲梓與南京市的6名省人大代表,圍繞學前教育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座談,聽取人大代表意見建議。
6月26日,省物價局就《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開始征求意見,全面放開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今后這類幼兒園的收費完全自主不再要向政府“備案”,同時企事業公辦園的收費標準有望擴大上浮幅度,在寒暑假班、小托班和退費等規定也作出多項調整,新規將于今年內出臺。
近日
備受關注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開始通過江蘇省物價局網站征求公眾意見
具體有哪些?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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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民辦園變化
調價周期不少于3年,每次最多漲2成
目前社會上幼兒園分為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和營利性民辦園三類,此次為幼兒園收費立新規,最大的調整即針對民辦幼兒園。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均實行政府指導價;而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此次明確為實施市場調節價。
“過去營利性民辦園收費調整必須先到物價部門備案的,新規取消了這道門檻。”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說,根據國家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今后我省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只須實行報告制度,但也必須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即單次價格調整幅度不得高于20%,調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收費標準應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公辦園變化
單位社區公辦園保教費可上浮30%
為解決“入園難”、“入公辦園難”、“就近入園難”等現實問題,我省此次對幼兒園收費政策的調整,將對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公辦園在收費上放寬標準,這類公辦園保教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從2012年規定的最高20%進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過30%。
同時,過去的收費標準對這一類無財政撥款的幼兒園沒有明確框定范圍,此次則明確為兩種,一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舉辦的公辦幼兒園;另一種是部隊、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公辦園保教費標準的合理分擔比例。每年都能從政府財政獲得固定撥款的公辦園收費,如何制定才合理?此次新規征求意見稿中給出的分擔比例是,家庭分擔教育成本比例不超過35%。
目前有一些公辦幼兒園為0-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現行規定是每月比小中大班孩子貴50元,而新規征求意見稿明確為“收費最高不超過80元/生·小時”。物價部門負責人解釋,這一收費指的是一些一周去幾次,尤其是對即將進入小班的孩子的銜接班之類,并不是大家所認為的“小托班”,托班收費標準不變。
明確收費項目
現有收費項目基礎上新增了“校車費”
我省幼兒園收費分三大部分,一是保教費,二是服務費,三是代收費。服務費的細分類別過去只有兩種,伙食費和托管費,而此次新增一項校車費,指幼兒園自設或租用校車接送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在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對幼兒園不能收取的費用,花了很大篇幅,要求幼兒園不得在幼兒注冊前或跨學期預收保教費、住宿費;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及以班級和家委會名義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也不得以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具、圖書、被褥、服裝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留位費”、“接送卡費”或“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不得收取安保費等。
退費方法變化
保教費退費標準調整,最高可退80%
新規還調整了幼兒園保教費退費標準,從現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而且擬增加按學期收費的保教費退費方法。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下同)的,退80%;超過10天不滿30天的退50%;30天以上又不滿50天的退30%;超過50天的不退費。
按月收費的幼兒園,在現有的退費方法基礎上,新增了在園時間“4天”一檔,4天以下(含4天)的退當月保教費的80%;超過4天不到半月的退一半;超過一半的不退費。
伙食費等服務性收費按幼兒申請請假天數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另外,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征求意見稿一出
很多人擔心: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全面放開
會不會導致“天價園”頻現,擾亂幼教市場?
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說了
此次調整最大的變化就是全面放開了營利性民辦園收費,考慮到穩定因素,征求意見稿中也明確了3年一調,每次不超過20%的限制性條款,同時要求提前3個月公示,因此應該不會出現幼兒園動不動漲價的情況。
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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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行。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伙食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是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校車費:校車費是幼兒園自設或租用校車接送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以及外出活動費、園服費等。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托管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投入、實際及規范化辦園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家庭分擔教育成本的比例不超過35%。
第十條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四)公務費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設備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辦園成本核算(包括近三年的收入支出、政府補助等情況),以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下列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一)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舉辦的公辦幼兒園;
(二) 部隊、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
辦幼兒園
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暫未定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等級及試行收費標準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執行,待定級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保教費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辦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伙食費應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額均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結余部分應全部退還。
第十五條公辦幼兒園為0-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最高不超過80元/生.小時,具體標準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享受政府財政補助、政府群眾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等級等因素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實行報告制度,并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單次價格調整幅度不得高于20%,調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條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應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一次性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對在園幼兒按照入園合同約定的辦法收費。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設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二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支出應當由幼兒園支付的任何費用。
校車費的收取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保教費退費的計算。采取按學期收取的,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下同)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采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于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應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收取費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幼兒注冊前或跨學期預收保教費、住宿費。在一個學年內同時采取按月或按學期兩種方法收取保教費的;
(二)在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辦費以外,自立項目收取費用的;
(三)在保教費外以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的;
(四)收取書本費及以班級和家委會名義收取費用的;
(五)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的;
(六)以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被褥、服裝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七)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留位費”、“接送卡費”或“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的;
(八)強制收取保險費和重復收取保險費的;
(九)強制統一代購幼兒用品的;
(十)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按規定退還所收費用的;
(十二)不符合國家規定提取資金回報的;
(十三)不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招生簡章和招生信息內容與報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一致的;
(十四)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年度報告制度,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或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及時填報日常收費情況變更表。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門戶網站等形式,常年向收費對象及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執行時間、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以及退費辦法和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并建立與辦學成本、物價水平、財力情況聯動的穩定增長機制,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對保教費實施免收或一定年限的免收政策。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
第三十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及《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公辦幼兒園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
(二)公辦幼兒園超出政府定價范圍或幅度收費;
(三)幼兒園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標準;
(四)存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辦園行為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教育部門按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辦學管理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開辦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違反規定舉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等;
(三)違反規定增加幼兒園評定級別并實施收費;
(四)不按照規定將收費列入招生簡章;
(五)各級各類幼兒園不按照規定執行代辦服務性收費規定;
(六)教育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辦幼兒園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辦幼兒園擅自設立、變動收費項目;
(二)公辦幼兒園截留、擠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費收費;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票據;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6月20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延 伸 閱 讀
孩子上3年民辦園花費超10萬!
學前教育亂象引關注
收費
調研顯示,上3年民辦園至少花10萬元
幾位代表不約而同都提到了孩子上民辦幼兒園的負擔問題。
雨潤控股集團信息技術中心總經理史雙鳳代表之前用社交平臺做了調研。她介紹說,一般民辦幼兒園要兩萬多,好的四五萬,差點的一萬多。在南京河西,幼兒園保育費(不含餐費等),正常的2.4萬一年,三年就是7.2萬。還有課外教育,比如興趣班,一年最少要1萬,3年就是3萬左右。
“還有幼兒活動,所有的表演服裝要花錢買。”史雙鳳說,有人就向她反映,女兒參加7場表演,7套衣服,老師發了7個鏈接,買回來的衣服只穿了一次就不用了。算下來,一個小孩上3年民辦園就得10萬塊錢,“比上大學還貴”。
值得一提的是,在南京,孩子上幼兒園,政府會給予2000元助學券的補貼,在繳費時自動扣掉。
關于收費問題,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等方式收費、不得以開辦特長班、興趣班等為名收取費用,更加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相關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費用。
然而,變相收費依然存在。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王合生代表此前調研發現,條例禁止的各種變相收費名目受到約束,但未例舉的收費名目依然存在,比如“家長培訓費”,各種興趣班、延長班等。小托班流行,成為入園的基本條件之一。高價收費的小托班自然與入園的變相收費捆綁到了一起,“很多家長自愿繳費,但心里的抱怨卻是無奈。”王合生說。
對上述問題,上海鐵路局南京客運段段長、黨委副書記楊光代表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對幼兒園保育教育費用的檢查監督,不僅是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也要加強監管。
入園
公辦園存隱形學區,入名園比上大學還難
入園的問題也是代表們關心的重點。在王合生代表看來,入園難的問題從社會供給上基本得到解決,但實際需求上、心理上沒有根本解決。“入園難問題集中在入好園難,入公辦園難,托人找關系的做法還是存在。”在他看來,這實際上是政府資源配置的不均衡,建議對弱勢幼兒園予以支持。
“我們都知道小學是有學區的,現在幼兒園隱形學區概念非常明顯,可能和建設初定位有關。”史雙鳳代表認為,公辦資源過少,導致大量孩子只能在民辦園就讀。
楊光代表認為,部分小區存在一些買二手房的業主上不了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現象,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管理有關規定。聽到代表所說的問題時,許仲梓插了一句話,“上名園比上大學還難”。
南京溧水區團委副書記包旭華代表認為,在擇園方面應該給予規范,建議借鑒中小學學區劃分就近入學的經驗,探索建學前教育服務區制度,從制度層面解決“擇園熱”的問題。
減負
“拔苗助長”要不得
還沒上小學,孩子已經掌握了一年級的課程,聽說讀寫樣樣精通,拼音算數個個拿手,表面上贏在了起跑線上,但其實不然。對于這種“拔苗助長”式的教育方式,不少代表都提出了批評和擔憂。南京瑞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生產制造部副部長曾九玉代表也十分贊同這樣的觀點,“過多的興趣班其實就是在增加幼兒的負擔,以前我們總說中小學要減負,現在連幼兒都要減負了。”王合生代表認為,政府立法應該更明確,更廣泛,更嚴格。
在執法檢查中,許仲梓了解到,幼兒園老師的工資低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有幼兒教師的工資是2000塊錢一個月。”他坦言,現在幼兒教師的任務特別多,要教音樂、數學、體育等等,“2000塊錢誰肯干?這支隊伍能穩定嗎?教師能夠受到社會的尊重嗎?他們能拼力教育孩子嗎?”他隨之提出一系列疑問。楊光代表認為,幼兒園教師的地位待遇也是影響學前教育質量的主要因素,建議財政加大對幼兒園教師隊伍的補貼,改善幼兒園教師待遇。
6月26日,省物價局就《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開始征求意見,全面放開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今后這類幼兒園的收費完全自主不再要向政府“備案”,同時企事業公辦園的收費標準有望擴大上浮幅度,在寒暑假班、小托班和退費等規定也作出多項調整,新規將于今年內出臺。
近日
備受關注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開始通過江蘇省物價局網站征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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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民辦園變化
調價周期不少于3年,每次最多漲2成
目前社會上幼兒園分為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和營利性民辦園三類,此次為幼兒園收費立新規,最大的調整即針對民辦幼兒園。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均實行政府指導價;而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此次明確為實施市場調節價。
“過去營利性民辦園收費調整必須先到物價部門備案的,新規取消了這道門檻。”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說,根據國家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今后我省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只須實行報告制度,但也必須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即單次價格調整幅度不得高于20%,調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收費標準應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公辦園變化
單位社區公辦園保教費可上浮30%
為解決“入園難”、“入公辦園難”、“就近入園難”等現實問題,我省此次對幼兒園收費政策的調整,將對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公辦園在收費上放寬標準,這類公辦園保教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從2012年規定的最高20%進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過30%。
同時,過去的收費標準對這一類無財政撥款的幼兒園沒有明確框定范圍,此次則明確為兩種,一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舉辦的公辦幼兒園;另一種是部隊、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公辦園保教費標準的合理分擔比例。每年都能從政府財政獲得固定撥款的公辦園收費,如何制定才合理?此次新規征求意見稿中給出的分擔比例是,家庭分擔教育成本比例不超過35%。
目前有一些公辦幼兒園為0-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現行規定是每月比小中大班孩子貴50元,而新規征求意見稿明確為“收費最高不超過80元/生·小時”。物價部門負責人解釋,這一收費指的是一些一周去幾次,尤其是對即將進入小班的孩子的銜接班之類,并不是大家所認為的“小托班”,托班收費標準不變。
明確收費項目
現有收費項目基礎上新增了“校車費”
我省幼兒園收費分三大部分,一是保教費,二是服務費,三是代收費。服務費的細分類別過去只有兩種,伙食費和托管費,而此次新增一項校車費,指幼兒園自設或租用校車接送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在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對幼兒園不能收取的費用,花了很大篇幅,要求幼兒園不得在幼兒注冊前或跨學期預收保教費、住宿費;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及以班級和家委會名義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也不得以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具、圖書、被褥、服裝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留位費”、“接送卡費”或“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不得收取安保費等。
退費方法變化
保教費退費標準調整,最高可退80%
新規還調整了幼兒園保教費退費標準,從現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而且擬增加按學期收費的保教費退費方法。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下同)的,退80%;超過10天不滿30天的退50%;30天以上又不滿50天的退30%;超過50天的不退費。
按月收費的幼兒園,在現有的退費方法基礎上,新增了在園時間“4天”一檔,4天以下(含4天)的退當月保教費的80%;超過4天不到半月的退一半;超過一半的不退費。
伙食費等服務性收費按幼兒申請請假天數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另外,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征求意見稿一出
很多人擔心: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全面放開
會不會導致“天價園”頻現,擾亂幼教市場?
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說了
此次調整最大的變化就是全面放開了營利性民辦園收費,考慮到穩定因素,征求意見稿中也明確了3年一調,每次不超過20%的限制性條款,同時要求提前3個月公示,因此應該不會出現幼兒園動不動漲價的情況。
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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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行。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伙食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是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校車費:校車費是幼兒園自設或租用校車接送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以及外出活動費、園服費等。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托管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投入、實際及規范化辦園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家庭分擔教育成本的比例不超過35%。
第十條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四)公務費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設備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辦園成本核算(包括近三年的收入支出、政府補助等情況),以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下列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一)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舉辦的公辦幼兒園;
(二) 部隊、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
辦幼兒園
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暫未定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等級及試行收費標準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執行,待定級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保教費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辦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伙食費應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額均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結余部分應全部退還。
第十五條公辦幼兒園為0-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最高不超過80元/生.小時,具體標準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享受政府財政補助、政府群眾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等級等因素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實行報告制度,并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單次價格調整幅度不得高于20%,調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條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應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一次性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對在園幼兒按照入園合同約定的辦法收費。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設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二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支出應當由幼兒園支付的任何費用。
校車費的收取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保教費退費的計算。采取按學期收取的,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下同)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采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于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應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收取費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幼兒注冊前或跨學期預收保教費、住宿費。在一個學年內同時采取按月或按學期兩種方法收取保教費的;
(二)在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辦費以外,自立項目收取費用的;
(三)在保教費外以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的;
(四)收取書本費及以班級和家委會名義收取費用的;
(五)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的;
(六)以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被褥、服裝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七)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留位費”、“接送卡費”或“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的;
(八)強制收取保險費和重復收取保險費的;
(九)強制統一代購幼兒用品的;
(十)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按規定退還所收費用的;
(十二)不符合國家規定提取資金回報的;
(十三)不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招生簡章和招生信息內容與報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一致的;
(十四)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年度報告制度,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或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及時填報日常收費情況變更表。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門戶網站等形式,常年向收費對象及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執行時間、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以及退費辦法和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并建立與辦學成本、物價水平、財力情況聯動的穩定增長機制,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對保教費實施免收或一定年限的免收政策。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
第三十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及《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公辦幼兒園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
(二)公辦幼兒園超出政府定價范圍或幅度收費;
(三)幼兒園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標準;
(四)存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辦園行為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教育部門按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辦學管理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開辦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違反規定舉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等;
(三)違反規定增加幼兒園評定級別并實施收費;
(四)不按照規定將收費列入招生簡章;
(五)各級各類幼兒園不按照規定執行代辦服務性收費規定;
(六)教育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辦幼兒園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辦幼兒園擅自設立、變動收費項目;
(二)公辦幼兒園截留、擠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費收費;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票據;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6月20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延 伸 閱 讀
孩子上3年民辦園花費超10萬!
學前教育亂象引關注
收費
調研顯示,上3年民辦園至少花10萬元
幾位代表不約而同都提到了孩子上民辦幼兒園的負擔問題。
雨潤控股集團信息技術中心總經理史雙鳳代表之前用社交平臺做了調研。她介紹說,一般民辦幼兒園要兩萬多,好的四五萬,差點的一萬多。在南京河西,幼兒園保育費(不含餐費等),正常的2.4萬一年,三年就是7.2萬。還有課外教育,比如興趣班,一年最少要1萬,3年就是3萬左右。
“還有幼兒活動,所有的表演服裝要花錢買。”史雙鳳說,有人就向她反映,女兒參加7場表演,7套衣服,老師發了7個鏈接,買回來的衣服只穿了一次就不用了。算下來,一個小孩上3年民辦園就得10萬塊錢,“比上大學還貴”。
值得一提的是,在南京,孩子上幼兒園,政府會給予2000元助學券的補貼,在繳費時自動扣掉。
關于收費問題,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等方式收費、不得以開辦特長班、興趣班等為名收取費用,更加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相關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費用。
然而,變相收費依然存在。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王合生代表此前調研發現,條例禁止的各種變相收費名目受到約束,但未例舉的收費名目依然存在,比如“家長培訓費”,各種興趣班、延長班等。小托班流行,成為入園的基本條件之一。高價收費的小托班自然與入園的變相收費捆綁到了一起,“很多家長自愿繳費,但心里的抱怨卻是無奈。”王合生說。
對上述問題,上海鐵路局南京客運段段長、黨委副書記楊光代表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對幼兒園保育教育費用的檢查監督,不僅是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也要加強監管。
入園
公辦園存隱形學區,入名園比上大學還難
入園的問題也是代表們關心的重點。在王合生代表看來,入園難的問題從社會供給上基本得到解決,但實際需求上、心理上沒有根本解決。“入園難問題集中在入好園難,入公辦園難,托人找關系的做法還是存在。”在他看來,這實際上是政府資源配置的不均衡,建議對弱勢幼兒園予以支持。
“我們都知道小學是有學區的,現在幼兒園隱形學區概念非常明顯,可能和建設初定位有關。”史雙鳳代表認為,公辦資源過少,導致大量孩子只能在民辦園就讀。
楊光代表認為,部分小區存在一些買二手房的業主上不了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現象,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管理有關規定。聽到代表所說的問題時,許仲梓插了一句話,“上名園比上大學還難”。
南京溧水區團委副書記包旭華代表認為,在擇園方面應該給予規范,建議借鑒中小學學區劃分就近入學的經驗,探索建學前教育服務區制度,從制度層面解決“擇園熱”的問題。
減負
“拔苗助長”要不得
還沒上小學,孩子已經掌握了一年級的課程,聽說讀寫樣樣精通,拼音算數個個拿手,表面上贏在了起跑線上,但其實不然。對于這種“拔苗助長”式的教育方式,不少代表都提出了批評和擔憂。南京瑞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生產制造部副部長曾九玉代表也十分贊同這樣的觀點,“過多的興趣班其實就是在增加幼兒的負擔,以前我們總說中小學要減負,現在連幼兒都要減負了。”王合生代表認為,政府立法應該更明確,更廣泛,更嚴格。
在執法檢查中,許仲梓了解到,幼兒園老師的工資低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有幼兒教師的工資是2000塊錢一個月。”他坦言,現在幼兒教師的任務特別多,要教音樂、數學、體育等等,“2000塊錢誰肯干?這支隊伍能穩定嗎?教師能夠受到社會的尊重嗎?他們能拼力教育孩子嗎?”他隨之提出一系列疑問。楊光代表認為,幼兒園教師的地位待遇也是影響學前教育質量的主要因素,建議財政加大對幼兒園教師隊伍的補貼,改善幼兒園教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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